这些做法镇压了工人运动,缓解了失业问题,在安定社会的同时提振经济,使德国迅速摆脱危机。
约翰•亚当斯的构想 在美国宪法的试验期,有个人的贡献尤为突出,他就是约翰•亚当斯。而且,当时正处独立战争的动荡时期,需要决策连贯、调动有力的政府,来支持大陆会议(邦联国会)的军事行动。
很多欧洲人认为,这样的怪胎最终会失去平衡,终将瓦解。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中的权利法案,宣告所有人天性平等而独立,拥有生命、自由、财产、追求幸福与安全的权利;政府的目的在于谋求共同福利,保障公共安全;为此,政府的立法、执行、司法等权力,应该分别授予不同的部门。奥尔巴尼计划虽然流产,但并未被人完全遗忘。正文部分共十章,几乎收录了西方历史上所有著名学者关于共和政体的文字,亚当斯将其分为君主共和政体、贵族共和政体与民众共和政体三种,而这三种政体又有古今之分。最高法院法官任期七年,若行为不端,可由议会免职。
最能体现独立前后宪法结构变化的,莫过于这一时期新罕布什尔州的两部宪法。宪法试验的思想,也绵延至今,史不绝书,很多政治家与法学家对此都有表述,其中比较典型的,有著名学者型大法官奥利弗•温德尔•霍姆斯。《工会法》于2001年修订时,取消了关于只有职工人数多于25人的企业才可以建立工会的规定。
在资强劳弱的格局下,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打击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,正发挥了多元主义民主完善者(perfecter)[31]的职能。一方面,集体劳动关系法的价值基础薄弱,不仅长期被维稳思维所压制,而且与经济增长的追求相抵牾,在法律改革议程中长期处于边缘。换言之,会员必须将就个人利益与企业协商的全部权利都让渡给工会,不能有所保留,更不能与工会求同存异,只可以绝对服从。为此,《劳管申报和披露法》将言论和结社自由列入《会员权利法案》,规定任何会员均有权与其他会员见面和集会,有权表达观点,并有权在工会的会议上发表意见。
俄亥俄、加利福尼亚和威斯康星等州都爆发了流血罢工。根据《一九六四年民权法》第七篇,包括工会在内的劳工组织不得由于种族、肤色、宗教信仰、性别等因素而限制劳动者的会员资格,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机会等。
第三,以法律形式为多数决原则设置例外,保护少数会员的特定权利。[39]但是,这一规定除了让工会的决策程序更加繁琐、成本更高以外,只是让会员就利益冲突摊牌,而这与冲突的解决相距甚远。劳资关系领域制度建设的关键则是保障劳动三权。其次,雇主有义务就工资、工时及其他雇佣事宜,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,与工会展开集体谈判。
比如,职场新人为了获得在职培训和晋升空间等,可能愿意接受比集体合同约定更低的工资待遇。工业民主需要法律基础。[25]参见阎天:社会运动与宪法变迁:以美国为样本的考察,《华东政法大学学报》2015年第3期,第83~94页。前者相当于让生效后入职的员工向工会让渡另选代表机构的权利。
(二)劳资民主:经济效率的挑战 工业民主包括两个维度。第二项试图将有分歧的会员放到不同的工会当中,从而避免会内冲突,可是很多冲突是避免不了的。
美国政府并未签署国际劳工组织关于集体谈判的核心劳动基准,[53]国会也没有批准保障工会结社自由的《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。上述三项措施,第一项试图将会员之间的利益分歧摆到台面上,寄望于通过商谈加以协调,可是很多利益是谈不拢的。
为了防止劳工低估和贱卖集体合同所赋予他们的权利,可以为弃权设置条件:一是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披露集体合同上的权利,防止劳动者因为无知而弃权。相比之下,效率虽然也是宪法价值,但规定于第14条(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),位置要靠后很多。从提高效率的角度,应当只保留职代会,工会委员会改由职代会产生。法院和学界越来越认为:仅仅从反腐的角度,都有必要加强会员的民主权利。协商让利也促使经营者更多依靠改善生产、提高效率来做大蛋糕,而非利用资强劳弱来多分蛋糕。然而,就在一代人的时间里,工会内部的集权诉求压倒了民主,集体谈判的效率追求动摇了民主,工业民主的黯淡导致了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盛极而衰。
以专节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的《劳动合同法》,同样将社会稳定明确为立法目标(第1条)。可见,一旦发生工会不作为问题,会员既无法通过外部监督让工会行动起来,也无法绕开工会、自行寻求其他救济措施。
[1]1935年,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(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)在罗斯福新政中出台。这可通过实证研究得到检验:集体合同很少进入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。
如果说,《劳管申报和披露法》主要针对的是工会乱作为的现象,那么,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,不作为就取代乱作为,成为工会过度集权的突出表现。[70]劳动者向工会让渡了选择代表人员的权利。
[12]新政的领导人认为,只有尽快让劳资关系恢复和平,才能消除工潮给经济带来的负担或障碍,实现产业复兴。上述情形均做同一纠纷处理。与美国类似的是,工业民主在我国同样缺乏足够的国际法支持。[8]中国的劳动关系正由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向集体劳动关系调整转型。
他们认为,集体协商限制了企业经营自主权,影响了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运作,与经济效率的追求相抵牾。民主作为价值目标,本来是通过司法释法而赋予的,而司法系统的右转令民主价值的地位骤降。
[46] 对此,主流劳动法学者的回应是:集体谈判虽然对生产率有消极作用,但是同样有积极作用的一面。全国总工会的应对也和美国劳动法学者类似。
这更多是一个实证而非理论的推演。[21]并且,虽然强调民主回应性可能导致不负责任的短视做法,但是如果离开民主,当政的工会领导不仅同样可能短视,而且可能根本无视会员权益——这在民主制下很难发生。
工业民主是我国反思美国集体劳动关系法的纽带。[3]See Cynthia L. Estlund, The Death of Labor Law?,2 Ann. Rev. L.& Soc. Sci.105(2006). [4]学界讨论的综述参见〔美〕马克•巴伦伯格:劳动法学的过去和未来,阎天译,《北大法律评论》(第16卷第1辑),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,第216~241页。在劳资民主制度上,我国最值得向美国借鉴的是对劳动三权的保护。29 U. S.C.§401(b). [37]See 29 U. S. C.§§501(a)&(b). [38]前注[5], Sidney Webb & Beatrice Webb书,第38页。
全部49起纠纷中没有任何一起是由工会起诉或代表劳动者一方应诉的。[14] 总之,《国家劳动关系法》诞生于经济危机和工潮的阴影下,具有鲜明的对策性,其政策目标极为单一,制度逻辑也颇为直白:通过稳定社会来促进经济。
【注释】 *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,法学博士。从字面来看,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,劳动者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78条有权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。
另一方面,法律应当限制以个别劳动合同变通集体合同的条件,防止变通成为企业压制个别劳动者的渠道。[5]工业民主首先是一种价值导向,它将民主从政治领域推及经济领域,并确定为集体劳动关系法的重要目标。